逃匯罪的立案標準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單筆或者累計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逃匯罪立案標準之犯罪構成:
客體和客觀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
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至境外,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逃匯,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團體或者個人,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將應售給國家的外匯,私自轉移、轉讓、買賣、存放境外,以及將外匯私自攜帶、托帶或者郵寄出境等。
主體和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才能構成本罪。本條規定逃匯罪的主體為國有單位,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將本條已作了相應修改,其中對主體范圍作了擴充。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對本罪的構成要件事實有認識,包括對犯罪對象、行為性質、客體要件、因果關系等的認識。也就是說,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在逃匯。當然,這種認識并不需要行為人了解關于逃匯的具體法規,只要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即可,本罪雖然是故意犯罪,但并不以牟利為目的。雖然刑法學界有人主張此罪要以牟利為目的。
相關規定
(1)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在境外的。根據《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對于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及時調回境內按市場匯率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不得存放境外,不得開立外匯帳戶保留外匯。所謂經常項目收入,包括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境外貸款項目收入的外匯;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交通運輸、郵電、旅游、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保險等業務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服務收入的外匯;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規費、罰沒款等;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向境外出售房地產及其他資產收入的外匯;境外投資企業的外匯利潤;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保證金等。違反上述規定,將應調回國內的外匯不調回國內,而存放境外就展這種行為的逃匯。
(2)不按照國家規定將外匯賣給指定銀行的。
(3)違反國家規定匯出外匯或者攜帶出境的,如以投資的名義將外匯轉移至國外的。
(4)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擅自將外幣存款憑證、外幣有價證券攜帶或者郵寄出境的。
(5)其他逃匯的行為。以上可見,逃匯的方式很多,但并不是一切逃匯套匯行為都構成犯罪。
本條關于逃匯罪的規定,只列舉了兩種表現方式:
(1)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
(2)把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
以上兩種逃匯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本條沒有具體規定情節嚴重的標準。我們認為,逃匯罪作為一種經濟犯罪,衡量情節是否嚴重主要應從數額,同時結合其他情節綜合考慮。主要包括:
逃匯罪
(1)逃匯數額的大小;
(2)是否偽造和冒用有關單位的證件、印章逃匯;
(3)是否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勾結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逃匯的;
(4)是否嚴重影響了國家有關計劃的執行,等等。
逃匯逃脫的不只是收益的減少還逃脫了作為一個企業一個公司一個集團的信譽與品格。以上是律霸網小編為您收集整理的關于逃匯罪立罪標準的相關內容,如若以上內容并未完全解決您心中的疑惑,請咨詢律霸網專業法律顧問,律霸網可為您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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