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大家有沒有聽說過保理,簡單的說就是保付代理。保付代理的過程中少不了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交易和聯系,在保付代理的過程中,債務人可以依法行使抗辯權,對于債務發生異議。但是行使保理債務人抗辯權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但是具體的行使條件是什么呢,不了解的朋友可以到本文了解。
一、什么是保理
保理(Factoring)全稱保付代理,又稱托收保付,賣方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于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務的金融機構),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買方資信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它是商業貿易中以托收、賒賬方式結算貨款時,賣方為了強化應收賬款管理、增強流動性而采用的一種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應收賬款的做法。
保理新定義,又稱保險處理、理賠。
二、行使保理債務人抗辯權的條件有哪些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雙方互負義務)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有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有四個:
(1)雙方之債務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須相對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行為。
(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以合同具備能履行的客觀條件為準。
(二)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拒絕其履行請求的權利。
其成立要件是: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之間有先后履行順序;至于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狀態。
在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問題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構成違約時,先履行一方未請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請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絕履行需要明示。在先履行一方已構成違約并請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時,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需要明示。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并行使,產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前可以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義務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擔保之前,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其成立條件是: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給付的危險。
(3)后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如果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辯權。
中止履行是指雙方合同中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時,因法定事由暫時停止履行自己承擔的合同義務?!逗贤ā返?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抗辯權的法律依據
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及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均未對抗辯權下一個明確的定義。只有我國的《擔保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對抗辯權做了明確的規定,它將抗辯權定義為:“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焙茱@然,這是從狹義的角度給抗辯權所下的定義。本文將要討論的正是狹義上的抗辯權。狹義上的抗辯權即包括: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保證中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合同法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順序履行抗辯權。
債務人在行駛抗辯權的過程意味著阻礙了債權對于債權的行駛,甚至可能導致債務的償還發生暫緩。抗辯權的行使過程也是債務接受質疑的過程,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質疑的過程也是債權肯定的過程,如果債權沒有問題,那就變得更加堅定,也躲在債務人要及時償還債務。
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有哪些
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之間有先訴抗辯權嗎
不安抗辯權行使怎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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