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上有很多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權益,也是公民受侵害比較多的權益,而對于合同中的抗辯權便是其中之一,不少人在履行合同的時候,并不知道自己有相應的抗辯權可以行使,從而錯過相應的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所以對抗辯權的保護,讓很多人比較的頭疼,那么民法上怎么保護抗辯權?
抗辯權是義務人在相對人請求給付時,拒絕履行的權利。是針對請求權的。抗辯權分為永久抗辯權和一時抗辯權。永久抗辯權,是在相對人請求給付時,永久拒絕履行的權利,如因訴訟時效完成而拒絕履行債務。一時抗辯權,是在相對人請求給付時,暫時拒絕履行的權利。
1、先訴抗辯權: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履行抗辯權:
① 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② 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③ 不安抗辯權——參見合同法68、69條
3、訴訟時效已超過的抗辯權 裸債、自然債
物權法202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①抗辯權限于法律明確規定。約定的抗辯事由,僅產生合同上的抗辯,不屬于抗辯權。
②抗辯權的功能在于阻礙請求權的行使。通俗地說,行使抗辯權的功能在于:“我承認你對我有請求權,但依據法律規定,你的請求權暫時或者永遠對我不起作用”。
③抗辯權的行使以請求權的行使為前提(不安抗辯權屬于例外,不以請求權的行使為前提條件)。抗辯權的作用在于防御,請求權和抗辯權是矛和盾的關系。
在我國的民法中對于抗辯權的享受主體,規定的是所有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也就是說抗辯權是一個平等的權益,只要權益人滿足了行使抗辯權的條件,便有權選擇是否行使相應的抗辯權,當然抗辯權也是有一定的期限的,所以說民法上怎么保護抗辯權,那就是一定要在合理的期限內行使相應的權力。
不安抗辯權行使怎么確定
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有哪些
什么情況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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