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有關法律中,抗辯權是當事人對抗對方行使某種權利的一種權利。常見的抗辯權有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等,每種抗辯權在一些方面上都是有所差異的。基于此,為了讓大家清楚兩者之間的區別,下面小編將為大家介紹,不同合同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如何區別?
不同合同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如何區別?
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都是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都體現了對交易安全的保護,而且,都是自助權、形成權,這兩種權利的行使,都不需要借助于對方的意思表示與合作,也不必經過訴訟或仲裁程序,當事人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可以自己行使這些權利。但是,二者在以下方面不同:
一、兩種抗辯權意義不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其意義在于保護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的當事人雙方的履行利益。而先履行抗辯權,則反映了后履行義務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順序利益。
二、規則不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不是對違約抗辯,而先履行抗辯權則本質上是對違約的抗辯。在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時,雙方當事人均沒有違反合同的約定,即合同義務,而在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時,權利人則認為對方當事人違反了合同的義務,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因此后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三、行使權利的主體不同
對不分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來說,都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先履行抗辯權,則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的后履行人有權行使,而不是雙方當事人都可行使。
四、產生不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因要求同時履行而產生,而先履行抗辯權則因一方要求負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履行而產生。
當事人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在此前提下,就可以行使相應的權利,繼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在使用這些權利的時候,一定要明確兩者之間的區別,其中涉及到的方方面面等。如此,才能更好的發揮手中的權利。
什么情況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有哪些
不安抗辯權行使怎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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