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進行使用抗辯權的時候,是有一定的限制條件的,而且抗辯權的種類是比較多的,我們在進行使用不同的種類的抗辯權,限制條件是不同的。那么,對于先用抗辯權來說,都是有哪些限制條件呢?接下來,小編會為大家介紹先用抗辯權的成立要件以及使用條件的相關的知識,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先用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合同法》第67條)。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我國合同法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于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按照《合同法》第67條的規定,構成先履行抗辯權須符合以下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
關于互負債務是否指兩個債務處于互為對待給付的地位,有肯定說與否定說之爭。
2、兩個債務須有先后履行順序。
至于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如果兩個對立的債務無先后履行順序,就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辯權。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至或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現象。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債的本旨,是指先履行一方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當事人約定或法定的標準、要求,即違約了。《合同法》第67條僅規定了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漏掉了履行債務不符合法定的要求,應予補充。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在這里指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加害給付)、部分履行和不能履行等形態。
三、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要件包括:
1、雙方因同一合同互負對價。
即雙方的債務須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且債務須有對價性。若雙方非因同一合同產生的債務;或雖系同一合同發生但不具對價性的債務,不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
2、行使抗辯權之當事人無先行給付義務。
當事人只有在無法定或約定先行給付義務時,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若有法定或約定先行給付義務時,有先行給付義務的當事人不得以他方未為對待給付為由,拒絕履行債務。
3、他方當事人未提出給付。
同時履行的提出是為了催促他方及時給付,若在他方提出的履行已經履行完畢時,抗辯原因則消滅。但如他方的履行不完全或有其他不符合履行要求的情形的,債務人是否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應以誠信原則判斷,《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僅得“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即提出部分履行對債權人無意義的,債權人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請求對方當事人提出全部給付;在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的,債權人僅得就未提出的部分給付行使同時履行抗辯。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后,在實體法上發生阻卻他方請求權效力,即在他方給付提出前,可拒絕自己給付,但無消滅他方請求權和請求他方先為給付的效力。
綜上所述,在我們進行行使先用抗辯權之前,首先要注意判斷先用抗辯權,是否成立。我們在進行判斷的時候,對于先用抗辯權,如果成立,需要考慮是否存在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而對于同時履行抗辯權來說,在進行判斷的時候,我們是需要滿足雙方的債務須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且債務須有對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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