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行為包括哪些內容
偵查行為,是指偵查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各種專門調查活動。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行為有以下幾種: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詞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問案件事實的一種偵查行為。
訊問犯罪嫌疑人,一方面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實,擴大收集證據的線索,發現新的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可以通過聽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辯,保證無罪的人和其他依法不應追究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詢問證人、被害人
詢問證人,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詞方式向證人調查了解案件情況的一種偵查行為。
詢問證人的目的在于取得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證言,通過證言發現案件線索,查找犯罪嫌疑人,查明案情。詢問證人對于發現和收集證據,偵破案件,證實犯罪具有重要意義。
三、勘驗、檢查
勘驗、檢查,是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尸體、人身進行勘查和檢驗的一種偵查行為。勘驗和檢查的性質是相同的,只是對象有所不同。勘驗的對象是現場、物品和尸體,而檢查的對象是活人的身體。
四、搜查
(一)搜查的概念
搜查,是指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罪證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索、檢查的一種偵查行為。
搜查是一種強制性的偵查措施,是偵查機關同犯罪做斗爭的重要手段。它對于及時收集犯罪證據,揭露和證實犯罪,查獲犯罪嫌疑人,打擊和制止犯罪,保證偵查和審判的順利進行,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搜查直接關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和住宅。因此,搜查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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