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歷史悠久,地下埋藏著大量物品,對于這類沒有人領取的物品,在法律上也有概念,分為埋藏物、隱藏物和遺失物。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公民挖到埋藏物將其上繳國家的事情。隱藏物和埋藏物意思非常接近,但是還是有一定區別的。那么隱藏物與埋藏物的區別是什么?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總結的這篇文章。
一、隱藏物與埋藏物的區別是什么?
隱藏物又稱“隱蔽物”。指隱藏于不動產或動產之中、所有權不明的物。隱藏物的特點是所有權人不明;不具有顯而易見性;一般是動產。但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不屬于隱藏物。關于隱藏物的歸屬,現代各國民法大都規定發現人能夠享有部分或全部的所有權。我國民法對所有人不明的隱藏物,視為無主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同時,該條還規定,對于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在上繳國家之后,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和《物權法》第114條的規定,隱藏物與埋藏物有同一法律地位。所謂隱藏物,是指放置于隱蔽的場所,不易被發現的物。如天花板上擱置的物、屏風中夾帶的物,都是隱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與隱藏物的歸屬,根據該條的規定,歸國家所有。但這并不是說埋藏物或隱藏物一經發現,都毫無例外的歸國家所有。有埋藏物或隱藏無被發現后,如果埋藏物或者隱藏該物的人或者其繼承人能夠證明其合法的所有權或者其繼承權時,應當將發現的埋藏物或者隱藏物交還給埋藏或者隱藏該物的人或者其繼承人,以保護合法財產權利。只有確實查證發現埋藏物或隱藏物的所有人不明時,才歸國家所有。
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人,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發現埋藏物應該如何處理?
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物品。埋藏物品的人,稱埋藏人。發現埋藏物的人,稱發現人。發現人發現埋藏物,可視情況分別處理:
1、能夠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為他人發現,發現人可以不挖取埋藏物,并將埋藏物繼續掩埋好,且將發現情況告知埋藏人。
2、能夠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為他人發現,發現人可依前種情形處理,也可以將埋藏物挖出,交還埋藏人。
3、不能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為他人發現,發現人可以不挖取埋藏物,并將埋藏物繼續掩埋好。發現人可以將發現情況告知有關單位或者公安機關。四是不能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為他人發現,發現人可依前種情形處理,也可以挖取埋藏物,按拾得不知遺失物丟失人的遺失物的辦法處理。發現人發現的埋藏物倘若是文物,應依文物保護法處理。
綜上所述,隱藏物與埋藏物在法律地位上是一樣,對于二者的處理方式,法律都規定了要上繳國家。隱藏物與埋藏物的區別主要是認定方面,埋藏物是埋于地下的,而隱藏物則不同,既可以是地下,也可以是地面之上。公民撿到埋藏物后,能夠確定產權人,要及時告知,不能確定的,要將情況上報給有關部門。
拾到遺失物拒不歸還會有什么處罰
拾得遺失物之債有哪些特征?
關于遺失物的問題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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