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
1、外國法院作出離婚判決中的中國公民,可以向其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
2、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的外國公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但其離婚的原配偶必須是中國公民。
二、申請立案須遞交的材料
1、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提出書面申請書,并須附有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否則,不予受理。
2、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
1)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
2)判決由何國法院作出,判決結果、時間。
3)受傳喚及應訴的情況。
4)申請理由及請求。
5)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3、對于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沒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時間的,申請人應提交作出判決的法院出具的判決已生效的證明文件。
4、外國法院作出離婚判決的原告為申請人的,應提交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被告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
5、上述第3、第4點要求提供的證明文件,應經外國公證部門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同時申請人應提供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6、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被告為申請人,提交第3、第4點所要求的證明文件和公證、認證有困難的,如能提交外國法院的應訴通知或出庭傳票的,可推定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為真實和已經生效。
7、申請人應提交其戶籍證明,申請人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提交其在經常居住地的戶籍證明,申請人不在國內的,應提供其出國前的戶籍證明。
8、申請人應提供其原婚姻登記證明。
9、如申請人不能親自到庭,國內居民可提交由其本人簽名的授權委托書;境外人士可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國內親友為訴訟代理人,其授權委托書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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