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幾條的規定:第17條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尚未開庭審判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第18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第19條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關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決定書后,不再行使管轄權。對于公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并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對于自訴案件,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法|律教育網整理。第22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將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管轄。這個案件中如果在當地審理薄案必然牽扯許多盤根錯節的情況從而影響案件審理的公正性。根據發條可總結出,指定管轄適用于以下3種情況:1、管轄權不明;2、有爭議;3、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有上級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薄案符合第三種情況的規定,因此在合肥中院審理薄案是合法也是合理的。另:為什么是中級法院審理薄案。根據《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本案是以涉嫌故意殺人的罪名提起公訴的,符合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征地公示出了多久會拆
2021-01-24模擬拆遷的協議能簽嗎
2021-02-11買的新房應如何進行驗收
2021-01-16圖書的著作權歸屬是怎樣確定的
2021-03-22如何解除訴訟保全擔保申請
2021-01-16計時工資有績效獎金嗎
2020-11-24如何防范家庭冷暴力
2020-12-15女婿要給贍養費嗎
2020-11-15怎么起訴違建,個人可以起訴廠房違建嗎
2021-01-08交通事故植皮能評殘嗎
2021-02-06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有哪些不同?
2020-11-08幼兒園中層競業限制有效嗎
2021-03-14勞動監督與監督檢查的區別是什么,勞動監察大隊的職責有哪些
2021-02-27純勞務分包給個人是否合法
2020-12-05人壽保險的理賠和糾紛解決
2020-11-17保險合同的終止問題有哪些
2021-03-12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的義務是什么
2020-11-21財產保險合同中有哪些免責條款
2020-11-27保險投保時需注意什么
2020-11-10企業財產保險保費率是多少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