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行使會見權的程序
首先,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建立合法有效的委托關系,杜絕律師私自辦案的情況。
其次,與委托建立合法委托關系后,律師事務所仍應當將該事項通知偵查機關。
第三,在通知偵查機關后,受委托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會見犯罪嫌疑人。
(二)關于律師行使會見權時應當履行的義務
首先,經辦律師應當遵守看守所依法制定的有關會見規定,不得有妨礙看守所正常看管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如不得違反規定向會見對象遞送物品,不向會見對象提供通訊設備;
其次,經辦律師不應利用會見活動干擾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包括不得幫助(包括不提供有關建議)犯罪嫌疑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同時也不利用會見時了解的案情幫助犯罪嫌疑人親屬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或干擾證人作證。
第三,應當注意保守有關秘密,對于會見中了解到的與案件偵查有關的信息,特別是可能對偵查產生不得影響的信息,應當注意保密。當然,有關部門也應當明確律師應當保密的范圍。
律師的職責應當是以合法的手段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的訴訟權利及實體權利被非法侵害,但律師也不應當成為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代言人,不應唯當事人馬首是瞻,以非法方式維護當事人權益,更不能維護當事人的非法利益。公安司法機關應當保障律師的正當執業權利,執業律師也合法方式行使有關執業權利,這樣才能實現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打擊犯罪與維護人權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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