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共同侵權行為歸責基礎的研究是對民事侵權行為研究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對侵權行為歸責的法理溯源。她對于正確適用民法有關規定,維護受害人和加害人的正當權益,都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對各國民法進行一般性的考察,不難發現,從保護無過錯受害人的角度出發,各國民法大都對共同侵權行為人課以連帶責任。但使加害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基本法理何在?學術界的看法并不一致。本文擬通過對學術界的兩種觀點的批判出發,對共同侵權行為的歸責基礎這一問題進行進一步的探討,以就教于學術同仁。一、當前學術界的兩種主要觀點(一)共同意思說(又稱主觀說)。主張共同侵權行為的成立,不僅加害人之間有共同行為,而且必須有通謀的意思,即使沒有共同的通謀的意思,也至少對損害有共同的認識。具體說來,又有兩種觀點:其一,主張各行為人之間應有共同通謀,或曰共同故意,方構成共同加害。依德國法,“共同”一語系德文Gemeinschaftlich的翻譯,彼學說判例,咸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1」其二,主張數人之間不必要求有意思聯絡,但要求必須有共同認識,方可認定為共同加害行為。「2」所謂共同認識,是指“各加害人之間雖然毋預先通謀,但彼此對于共同加害須經過認識且互相利用。”「3」大體說來,英美法國家采取主觀說,德國法也基本堅持此說。(二)共同行為說(又稱客觀說)。這里的共同是指行為人之間客觀行為的共同,其也有兩種觀點:其一,主張各行為人不法行為共同產生同一損害后果的,縱使行為人相互間沒有意思聯絡或共同認識,只要有共同過失亦可構成共同加害行為。「4」其二,主張各行為人只要在事實上有同一損害后果發生,毋需任何故意或過失亦構成共同加害行為。「5」日、法等國堅持共同行為說,舊中國及臺灣省的司法實務中原來一直采取意思共同說,但自1978年以來臺灣司法院認為,“共同侵權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茍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聯共同,亦足以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各行為人既有無意思聯絡,而且行為亦無共同聯系者,自當別論。”「6」可見,臺灣現今之司法實務已趨向采取共同行為說。二、兩種學說的內在缺憾筆者認為,不論是共同意思說,還是共同行為說,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有其各自的缺憾。第一,主張各行為人之間應有共同通謀,或曰共同故意,方構成共同加害。按共同意思說,其強調共同侵權人的主觀可歸責性,即由于行為人主觀上互相聯絡,實施了比單一行為危害程度更重的侵權行為,為加重制裁,始課以連帶責任。但其缺憾亦顯而易見:其一,數人雖無意思聯絡,但因共同行為而造成同一損害,而損害結果中各人的加害部分無法確認和分開的情況是常見的,在這種情況下,損害結果在客觀上是連帶不可分的,依共同意思說,不讓加害人負連帶責任,僅讓加害人就其各自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負責,那么,被害人事實上很難區分哪一部分損害為何人所致,而分別請求賠償。顯然對被害人疏于保護。其二,按傳統的共同意思說,只有共同故意才負共同的民事賠償責任,而共同過失就不構成共同的民事責任。從理論上講,這種觀點是與民法上過失責任原則相抵觸的,因為依此觀點,顯然會把大量的共同過失排斥在共同請求行為之外,這是與共同請求行為的概念自相矛盾的。第二,按共同行為說,其理論出發點為充分加強對被害人的保護,即當各加害人經濟力量、負擔能力不一致時,用連帶責任增加對被害人補償的機率。其注重的是損害行為的共同性,而擴大了基于主觀過錯推定的共同侵權行為的范圍。其理論依據在于,一方面,共同其侵權行為“總是同共同加害行為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每一個加害人的行為與共同行為又具有不可分割的性質。”「7」另一方面,“刑事責任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懲罰對象,但民事責任實際上側重于填補受害人的損失。所以,不管加害人之間是否有共同故意或認識,只要其行為具有客觀的共同性,就應使其負連帶責任。”「8」但共同行為說的缺憾在于,當數個行為人之間分別實施了加害行為,而彼此之間并無通謀和共同認識,而損害結果又可分時,此時如果讓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顯然加重了侵權人的注意義務的負擔,有悖于公平原則。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相鄰權糾紛是否屬于侵權糾紛
2021-02-07無效商標可以加盟嗎
2020-11-242020最新債務轉讓協議書范本
2020-11-30私刻公章構成表見代理嗎
2021-01-24遺囑怎么寫法律才具有法律效力
2020-12-24“凈身出戶”的保證書效力如何
2020-12-31基層法院可以將案件移送中院管轄嗎
2020-11-11離婚后另立戶口拆遷有補償嗎
2021-01-05承擔產品責任有哪些主要方式
2021-02-17物保法律如何規定的呢
2020-12-11財產險是怎樣收費的
2021-02-14保險的特點都有哪些
2021-02-13保險公司未具體告知投保人保險合同條款不能免責
2020-12-06保險合同訂立程序的特點有哪些
2021-02-18人身意外保險理賠流程有哪些
2021-03-12失業保險基金是存在哪里的
2021-02-06去交警隊處理事故要叫保險公司的人嗎
2021-02-15皮革制品是否屬于保險范圍
2020-12-28保險欺詐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2021-01-04保險受益人能否更改
2021-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