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批準的一般程序
1.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應當查明提請批準逮捕書及案卷材料是否齊備。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不批準逮捕,又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審查逮捕部門應當制作批準逮捕決定,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公安機關執行;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審查逮捕部門應當制作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在不批準逮捕決定書上填寫清楚不批捕的理由;如果在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同時,又通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應在不批準逮捕決定書上注明"附:補充偵查提綱"字樣,另制作一份補充偵查提綱,連同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和案卷材料,送交公安機關執行。
3.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按照本法第69條第3款的規定,在接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天。
上述期限均是指辦案人員審查、審查逮捕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的整個期限。
(二)批準逮捕
人民檢察院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行為: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行為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據確實,可以相互印證。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精神暴力可以要求賠償嗎
2021-02-07勞動爭議管轄時效
2021-03-17勞動法辭退如何賠償
2021-03-16雇傭關系手指骨折損害賠償多久期限有效
2021-01-28新拆遷條例終結暴力拆遷
2020-12-10遺產繼承份額轉賣是怎樣的
2021-02-06訴訟離婚由哪個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途徑有哪些
2021-02-26非法占地如何處罰
2021-02-10遺產繼承公證怎么辦理
2021-03-14試用期要離職領導不批怎么辦
2021-02-17技術服務外包勞務合同
2020-11-28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一般調解程序
2020-11-17投資理財保險的定義
2021-03-03海上保險合同是什么
2021-03-16化名保單有沒有效
2021-01-12關于投保新型人身保險產品風險提示的公告
2020-12-18摩托車沒有保險發生事故有多少責任
2021-01-27土地承包經營權分類有哪些
2021-01-17土地流轉和土地托管的概念是什么,農民不愿意土地托管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2021-02-17農村征地時,誰是有權主體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