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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經濟形勢比較嚴峻的情況下有很多企業因無法適應市場變化、跟上市場節奏或資金短缺就面臨破產的危機。一旦公司面臨破產,債權人就需要在規定的期限申報破產債權債務處理,其中處理過程也并不是那么簡單,得按照法院發布的破產申請公告書載明的申報期限,得按要求提供所需的資料。那么,公司破產債權債務如何處理呢?小編來告訴你。
一、破產債權申報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管理人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發布的破產申請公告中載明的申報期限作為該案件中最終的債權申報期限,如債權申報期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債權申報期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管理人應當在人民法院公告的申報債權的期限和地點,接收債權人的債權申報材料。
二、公司破產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公司終止后應按照《民法通則》和《公司法》的規定,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對外一切民事行為,包括起訴、應訴都以清算組的名義進行,由清算組催收債權,這樣利于實現怠于清算的企業及其股東與其他債權人、債務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
公司終止后,該公司的股東有義務組織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依法清理企業財產,可以對外起訴主張債權并直接受償,可以應訴并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
公司終止而沒有成立清算組織的,該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訴訟地位,不能以原公司名義起訴應訴。該公司的股東不能直接作為原告起訴主張公司的的債權。但股東可以作為應訴被告,承擔組織成立清算組,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的責任,這一判決的效力及于清算組織。在執行階段,股東仍怠于清算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裁定由債權人組織清算,清算費用由股東承擔。
實踐中,有的公司在起訴、應訴時處于正常營業狀態,而在訴訟開始之后發生公司被終止的情況,作為公司的股東或出資人應爭取主動,依法成立清算組織,可以將訴訟主體由終止公司變更為清算組織。因為清算組管理的是原公司的的財產,行使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都來源于公司,對原公司具有完整的繼承性,可以延續原公司的行為,但不能否定原公司已作出的意思表示,所以無論在訴訟的一審、二審、重審或執行階段,都可以將清算組變更為新的訴訟主體。
三、企業破產債權申報需要提供的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規定,信用社申報債權需要向清算組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3、授權委托書;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
5、借款借據、借款合同、判決書、裁定書;
6、債權申報書。
其中債權申報書應當寫明借款的經過、判決執行情況、目前拖欠本息費用情況等事項。
按照法定程序,成立清算組織,能有效維護債權人、債務人、股東間的利益平衡。還有,切記債權人得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申報,一旦逾期,會被視為自動放棄。若還有任何疑問,可繼續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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