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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債務人與債權人必須遵從其契約精神,作為債務有向債權人信息披露的義務。所以一旦債務人法定代表人或債務上的變動,就需要及時的對外發布變更法定代表人債權債務申報公告,確保債權人能及時的獲取相應的信息。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債權債務申報公告
xx-xx:
經我公司股東會決議,現由xx-x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xx-x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一職。
特此申請變更事宜。
xx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因嚴重虧損,現擬進行重組處置。為保護債權人利益,經研究決定對公司及其關聯方的債務進行清理和統計,并在此基礎上簽署債權債務確認文書,請各債權人自本公告首次刊登之日起30日內,向本公司申報債權(已在公司進行債權確認的除外),現將債權申報及確認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申報人為本公司的各類債權人,包括但不限于資金出借人、擔保權人、工程承包人、材料供應商、已經提起訴訟的原告方等;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享有債權的個人及單位。
(2)各債權人需提交的申報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債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②債權人申報債權所依據的合同、協議、收據(收條、欠條)、發票、匯款或存款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3)請各債權人到達現場后按公司要求據實填寫債權申報書。
(4)各債權人申報債權后,本公司將盡快核實,在此基礎上與經確認的債權人簽署債權債務和解清償協議。
(5)風險提示:請各債權人按本公告內容積極申報債權,如因逾期申報或漏報、瞞報而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將由其本人負責。
(6)債權申報時間:本公告首次刊登之日起30日內,工作日的上午9:00至下午16:00。
聯系人:
聯系電話:
特此公告
xx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是指法定代表人成立后,其組織、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等重要事項發生的變化,這些事項的變更,可依法定代表人意思自主決定,法定代表人只要作相應的變更登記,即可發生變更效力。惟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定代表人與相對交易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為了維護交易秩序和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法律對分立或合并后法定代表人的債權債務移轉,做了強制性規定。民法通則第44條第1款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應的規定。
作為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相關人事變動或財產方面較為重大的變更有著知情的權力,而債務人必須及時的發布變更法定代表人債權債務申報公告,以保證債權人的基本權益不受侵犯。如果債務人未能及時的進行信息披露,債權人有權對債務人追究法律責任。
債務重組要尊重債權人權利
2020公司解散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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