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權與質權的順序如何確定
關于質權與抵押權競存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該條款關于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的受償順序的規定不盡合理,因為沒有考慮到兩者設立的先后順序,從而違反了物權法的公示平等原則。
在物權法中,交付和登記是兩種不同的公示方式,兩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沒有優劣之分,不能認定登記優先于交付占有。在先質后押的情況下,即使抵押權已登記,也不能對抗設立在先的質權。
司法解釋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出質人和質權人串通改變設質時間而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這種考慮有一定道理,但不能以犧牲物權法的基本原理為代價,對此可以通過其他途徑救濟,如以惡意串通為由宣告雙方的行為無效,或撤銷雙方的變更行為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九條
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二、抵押權和質押權的區別
1、權利性質上的不同
抵押包括動產抵押、不動產抵押和權利抵押,受權利抵押標的之限制,該權利的性質為依附于土地所有權上的使用權,是一種不動產上的權利。而質權是將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維持作為優先受償權的擔保方式,設定質權的權利,不能與質權的性質相沖突。質權為設定于動產上的擔保物權,而不能在不動產上設定質權,故設定質權的權利往往限于動產上的權利。
2、抵押與質押的標的物不同
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抵押權、質權兩種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在動產上有交叉,于動產上成立的擔保物權究竟為抵押權或質權,以債權人是否占有標的物為區別。
3、抵押權和質押權優先受償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然而按照物權效力的一般原理,同一財產上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由于抵押權和質權均為擔保物權,抵押權和質權具有相同的效力,原則上應以抵押權和質權設定的先后順序受償,抵押權和質權順序相同的,按照抵押權和質權各自擔保的債權比例清償。
質權和抵押權均以擔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也都是擔保物權的一種,與所擔保的債權形成主權利與從權利的關系。而與與普通債權相比,質權和抵押權也均具有優先受償性。二者提供擔保標的及所擔保的債權均具有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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