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破產過程中,公司的所有財產都會成為破產財產,但是有些財產確實公司占有卻不屬于公公司的,所以不能成為破產財產,那么哪些財產不能成為破產財產呢?小編將在下文為您詳細介紹。
根據《企業破產法》和《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不屬于破產財產主要有:
1、債務人占有但所有權由他人享有的財產。
根據破產法的相關規定,這類財產的真正所有權人在債務人破產時,可以行使取回權,而不受破產程序的約束。這類財產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債務人基于倉儲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委托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2、擔保物及擔保物的代位物。
債務人的財產如果被設立了擔保物權,如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那么這些財產按照我國破產法的規定就不再屬于破產財產,但擔保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或者優先償付被擔保債權后剩余部分的擔保物,仍然屬于破產財產。
擔保物權具有代位性,所以擔保物滅失后產生的保險金、補償金、賠償金等代位物,仍然屬于擔保財產,擔保權人對于這部分財產仍然享有優先受償權。因此,在破產宣告時如果擔保物滅失后得到了補償,那么這部分補償財產也不屬于破產財產。
3、存在法定優先權的財產,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或者優先償付特定債權剩余的部分除外。
法定優先權依法產生,而不能依約定產生。法定優先權人依法享有的優先受償權與擔保物權相似,所以參照破產法關于擔保物不屬于破產財產的規定,存在法定優先權的財產也不應列入破產財產的范圍。比如,我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對所建工程享有的工程款優先權。由于法定優先權所保障的債權額通常均低于存在法定優先權的財產的價值,所以實踐中通常的作法是,通過拍賣方式將財產變現后分割價款,優先清償法定優先權所保障的債權,剩余部分列入破產財產。
4、所有權已發生轉移或者應當向他人轉移所有權的財產。
一般說來,特定物買賣合同中,物之所有權通常在合同訂立后就發生轉移,相對人取得所有權從而享有取回權。但如果買方沒有支付對價,則賣方可以行使抗辯權,所以,《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特別強調以相對人支付全部對價為條件,即只有在相對人完全支付對價時,相對人才有取回權,該財產也才不列入破產財產。
另一種情況下,一些須經過產權登記才發生所有權轉移的財產,雖然尚未辦理產權證或者產權過戶手續,但已向買方交付,這類財產也不屬于破產財產。
5、因所有權保留約定而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所有權保留合同中,實際上發生了所有權和占有的分離,并將這種分離作為對買方履約的擔保。在買方破產時,賣方基于保留的所有權享有對標的物的取回權,對買方已經支付的款項,由賣方結算后將剩余的返還買方;買方的破產清算組如果愿意繼續履行買賣合同支付剩余款項的,可以用實際支付余款來對抗賣方的取回權。這一規則逆向適用則可以應用于賣方破產的情形下,買方對抗賣方清算組行使取回權。
6、其他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
在以上五種財產之外,《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還規定: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和企業工會所有的財產不得作為破產財產處理。前者如國有劃撥土地,后者僅限于企業內工會和其他黨群組織擁有明確所有權的財產,而其占用的破產企業的財產,仍應屬于破產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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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程序
公司破產債務重整的概念
公司破產債務重整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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