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動產抵押擔保管理辦法的規定是怎樣的?
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企業動產抵押物的登記管理,防止重復抵押,保障抵押債權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企業動產抵押物的登記機關。
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企業動產抵押物分別存放于兩個以上不同登記機關轄區時,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并將登記情況抄送抵押人登記注冊機關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記機關。
企業動產抵押物所在地與抵押人原登記注冊機關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記注冊機關登記。
第三條企業以除航空器、船舶、車輛以外的下列動產抵押的,應當在抵押合同簽字蓋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一)企業的設備;
(二)企業的原輔材料;
(三)企業的產品或者商品;
(四)企業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動產。
企業動產抵押后,該動產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其余額部分可以再次申請辦理抵押登記。
第四條需動產抵押登記,由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向登記機關提交《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復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有關動產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三)有關動產抵押物存放狀況資料;
(四)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執照;
(五)雙方代理人身份和權限證明文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名稱(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別、住所;
(二)申請抵押物登記的原因;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品牌、型號規格、號碼、出廠日期、使用年限、價值、存放地等;
(四)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五)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六)債務人履行債務的限期;
(七)抵押擔保的范圍;
(八)登記機關;
(九)申請人;
(十)申請日期。
第六條企業動產抵押物的登記事項包括: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合同,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和價值,抵押擔保的范圍,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應當根據登記事項設立《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簿》,供社會查閱。
第七條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材料后,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審查下列內容:
(一)第四條所列文件是否齊備;
(二)抵押合同條款是否齊備;
(三)用作抵押的動產是否重復登記;
(四)抵押物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禁止抵押的動產;
(五)抵押期限是否在動產抵押物權屬期限或者使用年限內。
第八條 登記機關收齊登記申請材料之日為登記申請受理日。
登記機關應當自登記申請受理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并決定是否予以登記。對符合抵押物登記條件的,發給《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證》,并在抵押合同上簽注《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證》的編號、日期,加蓋登記專用章;對不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登記,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證》的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九條 變更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或者抵押擔保的范圍的,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7日內,持變更協議、原《企業產抵押物登記證》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變更被擔保的主債權數額時,必須征得后受償的抵押權人的同意。
第十條 當事人延長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的,應當在到期之前一個月內,持延長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的協議、原《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證》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續期登記。
第十一條 當事人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應當自解除抵押合同的協議簽字蓋章后7日內,持解除抵押合同的協議和原《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證》,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抵押合同自注銷登記之日起失效。
第十二條 合同履行完畢或者抵押物滅失后,當事人應當于履行完畢或者抵押物滅失之日起7日內,持履行或者滅失憑證和原《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證》,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 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未按規定辦理企業動產抵押物變更登記的,由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抵押物登記時,按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數額收取登記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共同制訂。
登記費的承擔收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或者不愿協商的,由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各承擔一半。
第十六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查閱、抄錄或者復印有關抵押物的資料,并按規定交納費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戶等建筑物抵押登記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八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于訂立書面協議之日起20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出質登記的具體程序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動產質押和抵押的區別
1.抵押物不移轉占有;質物必須移轉占有。
2.當事人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交付之日起生效。
3.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若是在債務關系建立時,債務人將自己名下的動產用來當作擔保物,此時除了需要簽署債務主合同之外,還需要簽署抵押合同,為了防止同一個動產被多次抵押后使得自己的債權不能得到維護,在抵押合同簽署后,可以帶著相關材料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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