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程序一般情況下分為五個階段,其中前三個階段是:開始程序、宣告程序和進行程序。這三個階段包含了哪些內容呢?本文將詳細介紹解破產程序的前三個階段的內容。
破產程序的前三個階段包含哪些內容
開始程序
破產程序因當事人申請而開始,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可以提出破產申請。提出申請時,必須講明破產原因。破產案件一般歸債務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無營業所的,歸債務人普通審判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轄;無營業所與普通審判籍的,歸債務人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對當事人提出的破產申請,法院要進行審查,有正當理由的,予以受理,否則即予駁回
宣告程序
破產由法院宣告。宣告破產前,必須對破產案件進行審理。審理方法由法院決定,可以依職權調查,可以進行言詞辯論,也可以兩種方法同時采用。審理后,確認具備以下條件的,即可宣告破產:①具備法定的破產原因;②債權人具有申請破產的權利;③債務人具有破產的能力。
宣告破產要使用書面裁定。破產裁定書必須記明宣告破產的具體時間,確定呈報債權時間,確定調查債權和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日期,宣布扣押命令,采取保全措施。
進行程序
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后,應從熟悉會計或者法律業務的人員中,選任破產管理人,并即發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項:破產裁定的主要內容;破產管理人的姓名、住址;報明債權的時間;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日期;命令破產人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不得向破產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而應向破產管理人說明情況,聽候處理。
報明破產債權,應當遵守法院規定的期限,不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的,不能成為破產債權,不得以破產人的財產受償。報明破產債權的方式,是向法院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債權數額和形成債權的原因,并提出必要的證據。
法院對于報明的債權,必須進行調查。參加調查的主要人員是破產管理人,另外還有破產人和已經報明債權的破產債權人。對于申報的債權,破產管理人和破產債權人可以提出異議,由法院審理確定。沒有提出異議或者異議已經消除的債權,即可確定為破產債權。破產債權的持有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和破產人財產的分配。債權人會議是債權人表達意志的組織,由所有登記的破產債權人組成,由法院召集和主持。
在執行程序中,可以清算和分配的破產人的財產,叫做破產財團。在破產宣告時和破產程序進行中,一切屬于破產人的財產,以及將來可以行使的財產請求權,都屬于破產財團。破產財團由破產管理人占有、管理、變價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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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長鳴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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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于云南師范大學法學專業,通過國家司法考試A證,2015年成為云南長鳴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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