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立合伙企業需要的文件都有哪些
(一)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
(三)全體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
(四)合伙協議;
(五)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六)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七)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伙企業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二、合伙企業設立的要求有什么
我國合伙企業法規定,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2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有書面合伙協議;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有合伙企業的名稱;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成立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
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實際繳付的出資是對合伙企業的出資。
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入伙與退伙;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合伙協議可以載明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和合伙人爭議的解決方式。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登記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是合伙企業的成立日期。合伙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合伙企業合伙人可以作為稅收透明體,所得先分后稅,以其合伙人名義繳納,合伙人為自然人或個體工商戶的,按個體工商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簡單明了且稅率低);可以避免有限公司先征一遍企業所得稅,再分配給自然人股東時,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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