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與抵押權有什么不同之處
留置權和抵押權都是擔保物權,都可以動產為標的物。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和《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和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
(一)設立的條件不同。留置權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發生,屬于法定擔保物權;而抵押權由當事人自由設定,依雙方當事人合意而發生,屬于約定擔保物權。
(二)標的物的范圍不同。留置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而抵押權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三)標的物與債權的關系不同。留置權的標的物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只有企業之間留置的才能除外;而抵押權無此限制。
(四)權利的實現不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留置權人不能當然地實現留置權,而應當先與債務人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債務人逾期未履行時,留置權人才可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直接拍賣、變賣留置財產。而抵押權只須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便可以行使;但抵押權人應當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清償債權,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五)消滅的原因有所不同。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而抵押權不因這兩種原因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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