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業的解散事由有哪些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同時,對于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
二、解散合伙企業后由誰清算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在解散時,必選要進行清算,且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因此,企業散伙確定清算人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通常情況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確定清算人或清算組:
1、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2、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在實踐中,只要在確定合伙企業清算人之后,就可以開展清算工作了。一般清算人在進行清算時,都需要清算以下事宜:
1、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同時,在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自合伙企業發生法定解散事由,到最終企業資格終止有一個法定的過程。中間應對合伙企業的債權、債務清算,并結算合伙人內部關系。待合伙企業清算程序結束后,應依法辦理合伙企業的注銷登記。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債權人仍可向普通合伙人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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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解散財產分割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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