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業屬于法人組織嗎
合伙企業不是法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而法人依法獨立承當民事責任,所以合伙企業不是法人。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法律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有哪些職權
有限合伙人雖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但是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者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收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形式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為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合伙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合一,不舍專門機構,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每個合伙人對企業事務執行享有同等的權利。合伙企業不是單個人的行為,它必須由2人以上的合伙人設立,聯合經營,企業財產由合伙人共同所有,并由全體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一般來說,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企業債務時,由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經營范圍
合伙企業清算財產分割的依據是什么?
普通合伙企業設立的條件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欠款還不上可以用股權抵押嗎
2021-02-24錢未借到先扣利息,借款數額怎么確定
2021-02-20租房合同到期后有優先居住權嗎
2021-02-09什么是公司增資糾紛
2020-12-12債權質押合同質押到期債權未履行怎么辦
2021-01-162020年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是多少
2020-12-02交通事故中被起訴的對象是誰
2020-11-14該案贍養協議是否有效
2020-11-10護工合同協議書怎么寫
2021-02-24擔保合同的擔保期限怎么確定
2021-02-22銀行抵押合同簽了會不放款嗎
2021-01-13小學生在公立學校摔傷學校有責任嗎
2021-03-18土地糾紛有人做偽證可以報警嗎
2020-12-01哪些情況壽險保險人可以免責
2020-12-03交強險理賠怎么查勘和定損
2020-12-02第三者責任險保自家人嗎
2020-11-09保險合同無責任或無過錯不賠償格式條款無效嗎
2021-02-09代簽名出事后賴賬 保險公司多事食苦果
2021-02-17全車盜搶險保險公司免責的情形
2020-11-23保險合同從何時起開始成立和生效
20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