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中的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是第三人以自己的信譽和清償能力自愿為債務人作保的行為。
執行擔保中的保證,是指保證人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向人民法院保證,當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時,由其代為清償的行為。執行擔保中的保證,總體上適用《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但由于執行保證是一種特殊擔保,與《擔保法》中保證有所區別,在適用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擔保法》中的保證人是向債權人提供擔保,而執行保證的保證人同時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前者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行為,若發生擔保爭議,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經法院審理后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而后者是非平等主體之間的行為,當被執行人在保證期滿仍未履行義務時,無須經過訴訟程序就可以直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2、保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要以合同形式與債權人確立保證擔保關系,而執行中的保證人,出具意思表示明確、內容合法的保證書,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認可,執行保證即告成立。
3、《擔保法》將保證分為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責任保證。在執行程序中,對一般責任保證的執行,必須先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只有在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由于這兩種保證責任承擔方式不同,執行保證通常適用連帶責任保證,而不宜適用一般責任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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