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立普通合伙企業應具備什么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第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第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第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只有同時具備以上條件,才可設立合伙企業。
二、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怎么退出
普通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分為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是指約定了合伙期限,發生了約定情形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3)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法定退伙又分為當然退伙和除名退伙,當然退伙的情形包括: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中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當然退伙的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除名退伙是指合伙人具有過錯,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將有過錯的合伙人除名,能夠被除名的過錯包括以下幾種: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是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被除名人接到書面的除名通知之日為除名生效之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企業是其實是可以用合伙企業的財產來承擔民事責任的,但是通常認為合伙企業的財產與出資人的個人財產并沒有截然分開,合伙企業承擔責任可以被看作是合伙人自己在承擔責世任。從這個角度上講,合伙企業沒有獨立的財產以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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