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業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合伙企業不是法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而法人依法獨立承當民事責任,所以合伙企業不是法人。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法律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有哪些職權
有限合伙人雖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但是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者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收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形式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為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合伙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合一,不舍專門機構,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每個合伙人對企業事務執行享有同等的權利。合伙企業不是單個人的行為,它必須由2人以上的合伙人設立,聯合經營,企業財產由合伙人共同所有,并由全體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一般來說,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企業債務時,由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中國的合伙企業清算程序
合伙企業解散的程序具體有哪些?
合伙企業清算財產分割的依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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