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不動產抵押擔保需要注意哪些?
《擔保法》四十一條: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抵押權與出租權是房屋所有人的個人權利房屋所有權人將已抵押房屋出租的租賃合同有效但租賃權不能對抗抵押權。
《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物出租的如果未書面告知承租方該財產已抵押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方對該不動產已進行抵押造成承租方損失的由承租方個人承擔。”可見后成立的承租權對先設立的抵押權無對抗力,抵押權人實現權利時可以不考慮租賃事實的存在租賃關系對于受讓人無約束力。
同時應當注意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有效,由于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致使承租人不能行使承租權的承租人可以據此主張違約請求權。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
二、不動產抵押登記擔保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擔保的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擔保時間的擔保時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約定的擔保時間里和前款規定的擔保時間里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經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擔保時間里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擔保時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在合同約定的擔保時間和前款規定的擔保期間,債權人沒有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的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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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羅玉林律師執業已經20余年,曾在某國有交通企業(上市公司)法律顧問工作近十多年,先后接觸和辦理過各種類型的經濟、民事、海事、海商糾紛、執行等案件。熟悉企業內部法律事務管理及各類案件訴訟操作規程和技巧,尤其熟悉合同糾紛、債權債務、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婚姻家庭、損害賠償等各方面法律法規和政策性規定,有著豐富的訴訟實踐經驗。 自1990年起從事律師職業,執業以來,堅持 “敬業勤勉、誠實信用” 的服務宗旨,盡力為委托人辦好每一件案件,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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