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下合伙企業應當解散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同時,對于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
二、解散合伙企業后由誰清算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在解散時,必選要進行清算,且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因此,企業散伙確定清算人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通常情況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確定清算人或清算組:
1、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2、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在實踐中,只要在確定合伙企業清算人之后,就可以開展清算工作了。一般清算人在進行清算時,都需要清算以下事宜:
1、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同時,在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合伙企業解散,系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協議,經清算程序終結合伙事務并注銷工商營業執照和終止主體資格的法律行為。按照規定,解散合伙企業需召開全體合伙人會議,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形成解散合伙企業的決議。如個別合伙人不同意解散可選擇退伙。
合伙企業解散的程序具體有哪些?
合伙企業解散不清算是否可行
合伙企業解散財產分割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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