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業被解散的原因包括什么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業解散程序
1.清算人的確定
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事務
主要有下列六項,由清算人執行,即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合伙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3.合伙企業財產清償順序
首先是支付清算費用;然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即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企業所欠稅款;合伙企業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合伙企業財產在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約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給合伙人。
4.解散后原合伙人的責任
合伙企業解散后,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還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5.清算報告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合伙企業法》第85條中主要對合伙企業的解散情形做出了規定,只要出現任何情形,那么就可以解散合伙企業。但是合伙企業解散之后也會涉及到后續的一些問題,包括債務清償等等,這就涉及到清算人的確定。而法律中也有相應的要求,合伙企業解散后,必須經過清算程序,了結合伙事務。
合伙企業解散財產分割方式是什么?
解散合伙后財產分割程序是怎樣的?
我國合伙企業解散清算有哪些注意事項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離婚財產未分割怎么辦
2020-11-292020年最新刑事訴訟法全文內容是什么
2021-02-06個人股權轉讓流程
2021-02-15職業病鑒定流程是什么
2020-11-11確定債權是否可以質押
2021-02-19公司注銷倒閉員工賠償怎么算
2021-03-24專利費用繳納的方式有哪些
2021-02-10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有什么流程
2021-01-19減刑、假釋司法解釋
2021-03-13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意見書
2021-03-14被判緩刑會影響子女嗎
2020-12-09失信人員名單多久撤銷
2021-01-13反擔保合同期限屆滿反擔保人還需要承擔責任嗎
2020-12-16離職后公司扣款合法嗎
2021-02-10在兒童樂園玩耍腳骨頭摔斷了,兒童樂園要負責任嗎
2021-02-01《侵權責任法》與校園安全責任
2021-02-10被贈與房產的人還能申請兩限房嗎
2020-11-19員工學歷造假企業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2021-03-02合同期滿后公司終止合同應該怎樣補償
2021-03-24競業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多久
2020-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