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業解散不清算是否可行
按《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代表合伙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1)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伙企業所欠稅款;
(3)合伙企業的債務;
(4)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合伙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合伙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合伙協議未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擔的辦法,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合伙企業解散后,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合伙企業的解散,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上會有不少的麻煩,因為自己涉及的利益人員的關系是較多的,如果在覺得事情的處理存在在難度,可以咨詢專業人員,進行直接的問題解決,就是花費肯定不會太低,所以自己需要提前進行評估,盡量減少自己的花費。
中國的合伙企業清算程序
合伙企業債權債務轉移該如何進行?
合伙企業設立申請書怎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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