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協議內容包括哪些
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6.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7.入伙與退伙
8.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9.違約責任
10.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間和合伙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第十八條
二、簽訂合伙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合伙人的權利有:
①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③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④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合伙人的義務有:
①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②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和債務;
③ 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或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中的要求,在設立合伙企業的時候,必須要有書面的合伙協議。而在合伙協議中,就必須要記載有該法第18條中規定的事項。在全部合伙人簽名、蓋章之后,合伙企業才會生效。而作為合伙人需要按照該協議中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對于合伙協議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的不清楚的事項,可以由合伙人協商之后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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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伙協議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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