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合伙企業人數要求是什么
普通合伙企業只有最低人數2人的限制,沒有最高人數的限制。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之間相互信任、互為代表,合伙企業由全體合伙人共同經營,合伙人相互承擔彼此行為所帶來的風險,這就使得合伙人的人數不可能過多,否則合伙企業就無法正常運行下去。普通合伙企業自身的特點就限制了企業的規模及參加的人數,因此,法律不需要對合伙人的人數上限進行規定。
二、普通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1)各合伙人無論其出資多少,都有權平等享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權利。
(2)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3)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4)合伙人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5)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6)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合伙企業分為了普通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企業,但不管是哪種類型的合伙企業,其實都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而在不同的合伙企業中,合伙人的性質不同,那么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的責任也不同。當然,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人數也是有要求,至少最低不能少于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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