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人參與合伙事務的處理嗎
1、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因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僅承擔有限責任,而普通合伙人卻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管理權力便受到相應的限制。因此,對于有限合伙人而言,其不能參與執行合伙事務、也不能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2、有限合伙人參與合伙企業事務但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的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合伙事務的執行交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普通合伙人執行,但這并不意味這有限合伙人就完全無法參與合伙企業事務了。根據法律規定,下列行為不視為有限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屬于有限合伙人的權利: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二、有限合伙人退伙
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若是合伙企業中有有限合伙人的話,則此時一般是屬于有限合伙企業,而并非是普通合伙企業,畢竟在普通合伙企業中所有的合伙人都是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作為有限合伙人,往往不能參與合伙事務的的處理,但是就其應當享有的權利,其實現在看來也未嘗不是在參與合伙事務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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