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物的處分方式有什么
1、折價,即按照與抵押人事先約定的方法和價格,將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小額貸款公司,以抵償債務(即常講的以物抵債);
2、拍賣,即將抵押物交由產權交易機構或在人民法院的監督下進行競價出售;
3、變賣,即由抵押雙方協商同意,將抵押物有償轉讓給第三人。
如果抵押物為限制流通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交有關部門予以收購。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否則轉讓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亦規定抵押期間轉讓抵押物須經抵押權人同意。其立法目的是為了確保抵押權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但《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十七條和《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也規定,未經通知或者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的,如受讓方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轉讓有效。即受讓人通過行使滌除權滌除轉讓標的物上的抵押權負擔的,轉讓行為有效。
二、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處分抵押物:
1、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4、抵押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5、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雖然抵押權人可以處分抵押物,但是在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即使抵押權人的債權沒有受到債務人清償或受讓人代為清償,抵押權依然存在于已經被轉讓的抵押物上,抵押權仍然可以擔保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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