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的擔保形式有幾種
常見的債權擔保形式一般有以下五種:
第一、質押,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可以質押的權利有: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匯票、支票、本票等。
(一)動產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權利質押
可以質押的權利有: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匯票、支票、本票等。
第二、抵押;《擔保法》規定,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擔保法》規定,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三、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四、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留置。留置權主要適用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債權。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條
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債權擔保主要是為了債權的實現,可以視為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不過,在上述幾種債權擔保形式中,對應的也有注意保障債務人的權益,賦予了債務人一些抗辯權利,用以對抗債權人,避免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但對于債權擔保,需要由債權人與債務人作出協商,除非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必須要有債權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解釋
申請先予執行該怎么擔保?
反擔保人能不能要求債務人再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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