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不動產怎么處理?
依據我國《民法總則》的規定,債務人是指因簽訂合同、無因管理等法律行為,需要承擔特定義務的人,而債務人最大的義務就是償還債務,債務人不償還債務的,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而法院能不能查封債務人不動產,要依據具體的案情才能確定,而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是不會主動查封債務人財產的,一般情況下是在債權人申請的情況下才會查封的,只要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就能查封債務人的財產。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在申請人提供保證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債務人的財產,而查封的財產以申請的為限,不能查封超出范圍的財產。
二、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的處理
對于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88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
債務人與債權人和擔保人在進行相關經濟財產問題的處理時,一般是可以按照相關程序規定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涉及到在無法履行相關責任時,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情況進行合法的處理,存在糾紛和矛盾的,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三方的爭議。
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交付附隨義務有效嗎?
國土資源部關于貫徹實施《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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