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反競業限制如何進行取證仲裁
去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調取對方公司給該員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情況。可以請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函。
員工違反了敬業協議,就是違反了雙方之間的合同,可以直接到法院去起訴該員工和對方公司,如果勞動和社會保障不出具相應證據,可以申請法院調取,還可以申請法院調取公司給該員工發放工資的證明。直接要求對方承擔連帶責任。
二、主體問題
由于立法對競業限制的主體問題沒有規定,可能出現競業限制的主體范圍過寬的現象。從而導致用人單位不論員工從事何種崗位、是何種文化程度以及是否接觸到商業秘密,均一律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那么這種做法就明顯不妥。這使得用人單位對其利益不會造成威脅和損害的人員也給予了競業限制,既損害了他們的勞動權利,支付了不必要的經濟補償,增加企業的成本。
為避免這種狀況,如果勞動者是一般員工,在工作中不可能也不會接觸到企業的商業秘密,則企業無必要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用人單位應當只選擇那些接觸、了解或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就可以達到保護企業核心秘密和經營利益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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