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公司的長遠發展都是離不開相關領域的專業性的高精尖人才的,因此實際上各企業之間對于一些真正的符合企業需求的精英是十分的求賢若渴的,甚至有的時候,各企業之間還會存在所謂的惡意挖人。在有些人看來,惡意挖人也應當列為不正當競爭的。那么,惡意挖人不正當競爭是否是一個性質呢?
一、惡意挖人不正當競爭是否是一個性質?
企業“挖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大多是看是否侵犯商業秘密,即看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12月1日)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如果確定企業通過“挖人”形式侵犯其他企業或單位的商業秘密,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如果沒有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12月1日)行為,則由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調整。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3)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也不例外,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要根據情況分別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4章專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
(一)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的一種,是違反了民事法律規定的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包括了違反合同的責任和侵權行為的責任。不正當競爭行為民事法律責任是指市場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了非法侵害所要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因侵權行為而承擔的民事責任。
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經營者故意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侵害的經營者確實存在著受損害的事實,這些損害包括直接和間接利益的損失。
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
不正當競爭行為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的損害主要是財產上的損害,所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賠償財產損失,并以金錢賠償為主,輔之以非財產損害的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對此加之規定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行為人違反行政法律的規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后果。行政責任以行政違法為前提,其后果則是行政制裁。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是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的形式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0條、第31條的規定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形式主要有: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行為人違反刑事法律規定,依法應接受刑罰制裁的法律后果。
不正當競爭的刑事法律責任。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濟活動中,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情節嚴重因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的以刑罰為處罰形式的法律責任。其包括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刑事責任和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
并不是所有的惡意挖人都屬于不正當競爭的,只不過有的企業通過惡意挖人的這種做法,聘請其他企業的高精尖人才,并且通過各種各樣的辦法獲得企業的商業秘密,如果這樣的話,就構成了不正當競爭。但是僅僅是從本公司挖人的話,不能僅僅憑借挖人這種做法就判定為對方存在不正當競爭。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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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陳鳴蔚律師,中共黨員,畢業于“南粵警官的搖籃”——廣東警官學院,系司法部注冊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珠海市律師協會職務與經濟犯罪辯護委員會委員,現執業于廣東瀛凱邦律師事務所。 陳鳴蔚律師具備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辦理的案件涉及行賄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等職務類犯罪以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信用卡詐騙罪等經濟類犯罪。典型案例:代理黎某某涉嫌行賄罪一案,在涉案標的達50萬元的情況下,最終法院僅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代理陳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在涉案稅額高達800萬余元的情況下,在審查起訴階段積極向公訴機關發表意見,公訴機關最終同意在本案中適用認罪認罰程序,法院僅判處四年有期徒刑。 陳鳴蔚律師熟悉各類債權債務糾紛,曾為銀行、汽車貸款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提供訴訟以及非訴法律服務,案件類型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信用卡糾紛等;同時辦理了大量刑民交叉的案件,熟悉信用卡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等經濟類犯罪特點,能夠準確對案件進行分析并制定相應訴訟及非訴策略,為當事人取得良好的效果。 陳鳴蔚律師常年為企業和個人提供專項法律服務,能夠及時、有效處理各類合同糾紛,多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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