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保全擔保應該怎么實現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和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按照法律規定,訴前財產保全,是必須要提供擔保的;而訴訟中財產保全,可以提供擔保,也可以不提供擔保。但司法實踐中,在北京市各個法院,無論訴前財產保全還是訴訟中財產保全,法官都會讓當事人提供相應擔保。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財產保全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擔保:
(一)申請人提供物的擔保或現金擔保;
(二)第三人提供信用擔保、物的擔保或現金擔保;
(三)專業擔保公司提供信用擔保。
具體采取哪種方式作為擔保,目前北京市各個法院并無統一的做法,有的法院只需提供與申請保全的房屋價值相當的房屋作為擔保即可,即物的擔保;有的法院除了提供房屋,還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擔保金;也有些法院只要求提供擔保金,不需要提供擔保房屋。
筆者在這里重點要談的是關于專業擔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擔保,這種擔保方式是最近幾年新出現的一種擔保方式。現實中,并不是所有想對房屋申請保全的當事人,都能找到一座價值相當的房屋或者與房屋價值相當的金錢來作為擔保,可是如果無法提供擔保,法院一般都會拒絕其保全申請。這時,專業擔保公司的信用擔保就為當事人提供了另一條途徑。
1、專業擔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擔保具體操作步驟如下:首先,當事人需要尋找一個有實力、并有信用擔保資質的擔保公司;之后,擔保公司會讓當事人提供案件相關材料,作出風險評估;如果擔保公司認為可以為當事人作信用擔保,當事人需與擔保公司簽訂合同,交納相關費用;最后,擔保公司向法院提供相關材料,如營業執照、能證明擔保資質的文件、曾經作過的信用擔保的清單等等文件。
2、專業擔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擔保為那些無法提供房屋或者巨額擔保金的人提供了很大便利,具有很強的操作性。但需要說明的是,目前北京市并非所有法院都接受信用擔保,具體是否接受,需要律師與法官做充分的溝通來確定。筆者代理的案件中,有幾例都是成功采取了專業擔保公司信用擔保的。
通過上述說明,我們可以知道,當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時,財產保全能分為需要提供擔保的訴前財產保全以及不一定需要提供擔保的訴中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擔保是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并且對財產的不當保全造成的損害的保證,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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