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公司借條該如何寫?
擔保公司借條
借款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住址:
聯系電話:
出借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住址:
聯系電話:
擔保人:(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住址:
聯系電話:
_____年___月___日乙方為了_____向甲方借到現金(人民幣))_____ (大寫:_____元整)。在雙方約定的借軟期內月利為____%,乙方如果不按期歸還借款,逾期部分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借款期限為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在到期后一次性還清。乙方在借款到期后,不能按時歸還借款,乙方除承擔應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外,還應承擔甲方因追償該借款所產生的費用(交通費,訴訟費,律師費,誤工費等〕。
丙方作為乙方的擔保人,在乙方不能按時還款時,丙方應需承擔乙方還款的全部責任。
甲方:(簽宇或蓋章〕
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簽宇或蓋章〕
_____年___月___日
丙方:(簽宇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宇或蓋章〕
_____年___月___日
寫借條的注意事項
1.借”、“貸”不分
有些人在對“借”和“貸”的概念模糊不清的情況下胡亂書寫借條,導致債權人和債務人主體身份產生顛倒而混淆,從而引起爭議。如張某借錢給李某,李某在書寫借條落款時寫“貸款人:李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章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是指借出款項、之后成為債權人的一方,而借款人是指借入款項、之后成為債務人的一方。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李某作為借入方,在借貸法律關系中的主體身份應為借款人而非貸款人,如按上述寫法則容易造成借貸法律關系主體顛倒,如果再遇到借條內容書寫不規范及李某人品不好的情況時,則容易引起糾紛。
2.借“入”、借“出”不分
有些人在對借“入”和借“出”沒有寫清楚,同樣會導致債權人和債務人主體身份產生顛倒而混淆,從而引起爭議。
3.此“還”,非彼“還”
有些人在還款的時候沒有寫清楚,同樣容易引發爭議。
4.無約定還款時間的借款,可在二十年內的任何時候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一旦主張權利,便即使起算兩年的訴訟時效 。
有些人認為,如果即使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只要拖延超過兩年不還,債權人亦無向其主張權利或無證據證明曾向其主張權利,就一定可以不還;也有對“無約定還款時間的借款不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規定略知一二的人認為,只要是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就一定無條件適用二十年的保護時效。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上面的兩種認識都是不全面的。
綜上所述,關于擔保公司的借條要寫清楚相關的基本信息,在寫借條的時候需要注意一些事項,在寫借條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借貸的概念,有些人對借貸的觀念理解很迷糊,在沒有完全了解借貸的概念下就胡亂寫下借條,導致一些爭議,從而引發了不必要的糾紛。
“借條”換“欠條”,新擔保人不知情能否免責
民間借貸借條的有效期是多久?
如何寫借條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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