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公司能和個人獨資企業合并嗎?
不可以合并,兩者區別比較大,具體情況如下:
1、投資主體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2、法律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屬于法定的民事主體,具有法人資格;而個人獨資企業屬于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應該帶有“有限責任公司”字樣,而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則不能稱公司。
3、設立條件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并沒有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限制。另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而個人獨資企業對出資形式未作出任何強制性規定。
4、稅收征繳規定不同。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1、對內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對外轉讓
(1)有約定按約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沒有約定按法定: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大于1/2)同意。
注意:股東向股東之內的人轉讓股權無需經過股東會作出決議。
表示同意的方式:
①明確表示同意。
②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③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優先購買權(順序:協商——出資比例)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3、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
(1)強制轉讓: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2)轉讓股權的程序: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對于有限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的認定和處理情況,應當基于實際來進行處理,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有限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在成立時的相關條件,對于兩者的商業模式和工商行政審批情況是不同的,顯然是不可以進行合并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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