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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的財產保全和執行工作中,常常需要用到“查封”這種方式。對于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可以依法查封。但是有時候債權人起訴債務人逾期未還債,而第三人做了抵押擔保,此時第三人抵押擔保法院可以直接查封其抵押物嗎?律霸小編為您解答。
一、查封的概念與意義
查封是對財產所有人的動產或不動產就地封存、貼上封條,不允許任何機關和個人使用和處分,以防止轉移隱匿或毀損丟失,以待進一步查處的措施。
二、法院可以直接查封第三人抵押物
第三人以自己的財產為債務人提供抵押擔保的,在案件進入了執行程序后,會有兩個被執行人,也就是債務人和抵押人,兩個共同被執行人不分先后同時負有履行還債的義務。在人民法院執行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人的抵押物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只能執行抵押物。第三人是以自己的特定財產為人債務提供抵押擔保的,第三人的其他財產并不屬于抵押物,所以只能執行已經作為抵押物的特定財產,而不能執行沒有抵押的其它財產,否則就會侵害抵押人的合法權益。
對抵押物只能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拍賣、變賣、折價等執行措施,而不能采取查詢、凍結、劃撥、扣留、提取等不符合條件的執行措施。
抵押物被執行后,其價款不足清償擔保債務的,抵押人對不足部分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應當由債務人履行;其價款超出擔保債務的,超過部分應當歸還抵押人。
因為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恢復原狀或者提供擔保而遭到拒絕的,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以執行抵押人的其它財產,代替抵押物用于清償擔保債務;因為可歸責于抵押人的事由致使抵押物滅失、毀損,抵押人又未另行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抵押人其它等價的財產;如果已經滅失、毀損的抵押物有保險金、賠償金等,應當采取代位執行方法,直接執行保險金、賠償金等。
通過上面的回答,相信大家對第三人抵押擔保法院可以直接查封其抵押物嗎這一問題已經有了答案。答案是肯定的,法院可以直接查封第三人的抵押物,但是在查封第三人的抵押物時必須注意執行的對象、方式,依法處理抵押物價款不足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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