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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組其實是一種主動行為,也就是說,一旦企業的資產抵不過公司欠下的債款的時候。企業的管理層就可以用法律手段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通過這些程序,企業管理層有可能幫助公司度過難關,成功的申請破產重組,給予公司新鮮的活力和血液。那么在我國企業倒閉破產重組有什么重整的意義呢?
一、企業倒閉破產重組重整意義
1、 積極預防破產。
在重整過程中,受重整的企業法人不但在債權清方面要受到法律調整,其生產經營、合并、分立、投資、追加等方面均要受到法律調整和監督,因而企業重整比和解具有更積極的意義
2、 對企業的求援范圍擴大。
重整不但可由作為債務人的企業法人提出,還可由投資、債權人提出,這有利于社會各方為挽救企業發揮作用;重整過程中,國家還給予適當稅收減免,使企業復蘇的機會增大。而和解成功往往取決于債權人會議的意見,債務人喪失主動性,和解以債權人的意志為轉移。
3、 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要通過競爭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就要引入破產機制;而過度激烈的競爭,將導致一定的企業破產,會對社會經濟生活產生諸多不利的影響,甚至會破壞社會經濟的發展,這就有悖于破產制度的初始目的。因此,破產法律的任務不僅僅是淘汰效率低、虧損大的企業,還在于利用破產機制,盡可能地挽救企業,恢復企業活力。企業重整程序是完成挽救企業,避免社會動蕩的有力工具。
二、企業破產重組的特征
1、 破產整頓是以避免債務人破產為目的的預防措施。
它是在債務企業已經出現破產原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已經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破產申請的情況下,適用的拯救企業的法律手段。
2、 破產整頓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進行。
破產對整頓制度的適用條件,整頓的申請人,申請期限,整頓程序開始的條件,以及對整頓的監督、整頓的期限、整頓的終結鬲、終結方式、后果等各個階段或各方面的程序都作了明確的規定。違反這些程序,整頓就不能開始或正常的進行。破產整頓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兩年期滿,無論整頓是否達到預期的目的,整頓即告終結。
3、 破產整頓以和解成立并生效為前提并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主持。
被申請整頓的企業應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并經人民法院的認可。如和解不成立或者不被人民法院認可,則整頓不能開始。如果在整頓期間出現違反或不執行和解協議或者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則應予終結;根據現行破產法規規定和現行體制,部分有上級主管部門的企業,上級主管部門仍然是企業整頓的申請權人和主持人,企業的整頓活動由其直接領導和組織實施。
4、 破產整頓必須在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的監督下進行。
為了保證整頓在符合法院程序,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條件下運行,破產立法把整個整頓過程置于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的雙重監督之下。
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企業倒閉破產重組可能引起的原因有很多種,有可能是競爭激烈,從而被經濟社會所淘汰但是破產重組也有可能成為挽救企業的一種方法,從另外一方面來講避免社會動蕩,穩定了社會的經濟。所以建議遇到此類情況的公司先了解一下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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