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有抵押物的連帶責任擔保的若干問題
一、有抵押物的連帶責任擔保
有抵押物的連帶責任擔保主要是指在同一擔保中,存在即有擔保人也有擔保物的情況。這主要是由于擔保法第二十八條及該解釋第三十八條均存在著缺陷,現實情況中大家為了保證能夠追償,也會要求擔保的增加。
二、有抵押物的連帶責任擔保沖突處理
擔保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八條則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間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份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這一規定是對《擔保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了限縮解釋: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如果物的擔保是由主債務人提供的,則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如果物的擔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因此,由上文看來,對于有抵押物的連帶責任擔保沖突處理首先要區分該抵押物的提供者是誰。如果是債務人提供的,那么債權人就應先實現物的擔保。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的,就可以選擇性實現。并在實現擔保之后,兩者之間可以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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