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企業解散需要全體同意嗎?
合伙企業的退伙分為兩種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法定退伙主要是因法律規定事項出現而退伙。在此主要闡述一下自愿退伙。
自愿退伙有兩種:協議退伙和通知退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協議退伙:
(1)協議退伙是指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關于通知退伙,《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以上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對于合伙企業既往債務的連帶責任。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退伙人對于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如果未確定清算人怎么辦?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一)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二)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三)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四)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有限合伙企業是由多人進行出資構成的相關企業。針對于這類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類似,但是該公司一般來說是沒有進行上市的。所以所有的合伙人都在企業之中占有一定的話語權,所以如果要對公司進行解散的話,必須要真的所有合伙人的同意才能夠進行。
合伙企業解散的程序具體有哪些?
合伙企業解散財產分割方式是什么?
我國合伙企業解散清算有哪些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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