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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我們在簽訂抵押合同的時候,會在合同中寫明擔保期限。這一做法是為了督促債務人盡快的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也是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在法律上,抵押權屬擔保物權,是物權的一種具體形式。那么,抵押物擔保期限是多少了?接下來,小編就為廣大朋友解答這一問題。
一、抵押物擔保期限
我國《擔保法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從該款表述可知,《擔保法解釋》并不承認擔保物權的存續(xù)受主債權時效屆滿的影響,而是規(guī)定了一個擔保物權的法定存續(xù)期限(即除斥期間),即“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兩年”。我國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是兩年,故擔保物權的法定存續(xù)期限通常是四年。四年期滿后,擔保物權歸于消滅。
二、抵押物擔保期限可以自行約定
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中規(guī)定:“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對此我們可以理解為沒有明文禁止當事人約定抵押物擔保期限,實際上是允許當事人約定抵押物擔保期限。這樣的好處是,一方面,允許當事人約定擔保物權存續(xù)期限符合意思自治原則,有利于當事人根據(jù)實際需要協(xié)調各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允許當事人約定擔保物權的存續(xù)期限,可以有效地促使債權人及時行使擔保物權,以便迅速了解債權債務關系,避免出現(xiàn)各種不必要的糾紛。此外,這種約定并不違背物權法定原則,也有利于充分發(fā)揮物的效用,督促權利人盡快行使權利。況且,《物權法》也沒有明文禁止當事人約定擔保物權的存續(xù)期限,因此,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擔保物權的存續(xù)期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綜上所述,抵押物擔保期限為“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兩年”,在我國通常是四年。此外,法律并未明文禁止當事人約定抵押物擔保期限,因此也就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抵押物擔保期限。這一做法符合意思自治原則,避免不必要的矛盾糾紛,在現(xiàn)實案件中也被廣泛運用。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您可以咨詢律霸洛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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