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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分為權力質押和動產質押,而在實際生活中,又以動產質押居多。那么動產質押期間,會出現質權人將質押權轉讓的情況,如果存在的話,那么質權人能否將質押權轉讓第三人?又比如在特殊情況下,在車輛質押后質押權可以轉讓嗎?下面,律霸的小編將為您一一的解答。
一、車輛質押期間,質權人能否轉讓質押權呢?
根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汽車質押、抵押必須到有關部門進行登記備案。我國法律規定,質權人經與出質人協商后可以轉讓質押權,未協商的,所產生的責任由質權人承擔。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于原質權。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二、質押權的概念及特征
(一)質押權的概念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質權又分為權利質權和動產質權兩種類型。
(二)質押權的特征
1、質權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而產生的擔保物權;
2、質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
3、質權是動產與某些權利;
4、質權是以轉移標的物的占有或者登記為生效要件;
5、質權是就質物的價值優先有償的權利;
6、質權是兼具留置效力和優先效力的物權
三、何為動產質權?
動產質權則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由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該動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在設立動產質權是,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2.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擔保的范圍;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3.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4.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質權。
5.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雖然我國將汽車列為不動產,車輛辦理抵押或者質押相比較于其他的動產質押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要到相關部門進行備注登記。對于“車輛質押后質押權可以轉讓嗎”根據上述法條的分析以及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都對抵來說比較復雜,產生糾紛以后,對于問題的解決往往需要更加專業的知識,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咨詢律霸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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