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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權的法律問題,是我們在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組織等進行借貸的過程中常見的。當我們設立質押權的時候,我們需要的設立條件以及在質押質押過程中出現相關的名詞,作為當事人的您,對關乎您切身利益的質押權是否有徹底的了解呢?律霸的小編將為您解釋質押權的設立條件和質押的相關的名詞。
一、作為一種擔保物權,質權的設立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必須以擔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擔保法》第64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關系除可單獨簽訂質押合同外,也可以由主合同的質押條款體現。本案中,張某與李某簽訂的質押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均符合法律的規定。
2、質物必須是可轉讓和可扣留的動產。
3、質物交付質權人占有。《擔保法》的64條第2款規定:“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此為質權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質押合同屬實踐合同,在合同簽訂后,并不必然成立、生效,只有在動產質權的標的物即質物交付時才成立、生效。
二、質押的名詞解釋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動產質權是指可移動并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權;權利質權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權。
動產質押的質權人因保管質物不善使之滅失或毀損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在可能造成滅失或毀損質物時,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而質權人則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對質物拍賣或變賣后用于優先受償或者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質權人對權利質押載明兌現日期或提貨日期的各種票單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的,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金或提取的貨物用于提前清償債務或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或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人應當在簽訂書面合同后向證券登記機構或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小編對質押權的設立條件和質押的相關的名詞的解釋。質押權的設立和抵押權的不一樣,質押權要成立就必須交付,不交付的話就不能生效。質權的設立關乎您的切身利益,您需要對其有基本的了解。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伊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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