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權質押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
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2、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3、質權合同;
4、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于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上述規定中并未見“股權所在公司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的要求。
二、股東可以在章程中約定:股東出質需經股東會同意 ?
從法律風險控制的角度看,事情遠未結束。因為工商登記部門只會對股權出質進行形式審查,不涉及實質審查,即使一項股權出質經登記生效后,也可能因為質押合同被申請撤銷而導致質押無效。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充分體現,在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股東可以將其經營管理的意志體現在公司章程上。根據上述規定的第八項,其實股東可以在章程中約定:股東出質需經股東會同意,如是,股東在出質時則需要向債權人出示同意出質的股東會決議。從債權人風險防范的角度看,盡管登記機關并未要求提供股東會決議,但在與出質人簽訂股權質押合同前應先審查出質人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如章程規定股權出質需經股東會決議的,則應該向對方索取股東會決議留存,以免以后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綜上所述,關于股權質押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這個問題,從上文中可以看出,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中,未見“股權所在公司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的要求。但是,其實股東可以在章程中約定:股東出質需經股東會同意,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咨詢律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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