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防衛權是正當防衛制度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正當防衛制度的價值取向,本文結合我國修訂后的刑法對正當防衛制度的規定試從防衛權界定及其限度進行初步探討。
[關鍵詞]防衛權無限防衛權刑罰權
防衛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為了使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者進行反擊的權利。這種權利通常表現為:防衛人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出反擊而不負刑事責任。那么,防衛權的實質如何?它與其他法律權利之間的關系又是怎樣?本文試在此逐一進行研析。
(一)防衛權的實質
正當防衛究竟是一種權利行為,還是僅僅是一種免責行為,中外刑法理論對此不無爭議。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兩種對立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防衛行為是一種權利行為。力主這一見解的是18世紀的一些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出于反對封建專制的需要,啟蒙思想家們從自然法的思想出發,提出了許多進步的主張,如天賦人權”,主權在民”,三權分立”,自由,平等,博愛”等,并由此合乎理性地提出了正當防衛的觀念。如**修斯根據自然法的理論,主張正當防衛是人類生來的權利。盧-梭認為正當防衛條文乃是人的天然自衛權的恢復,這種權利是人在國家社會形成以前所持有的,只在國家社會成立后,人們依據社會契約將這個權利轉讓給國家了[1]。**斯鳩則進一步指出:人在進行正當的自衛時有殺人的權利”,在自衛的時候,我有殺人的權利,因為我的生命對我來說,猶如攻擊我的人的生命對他來說一樣[2]。”第二種觀點認為,正當防衛是一種不受法律處罰的行為。這一觀念的典型代表時德國刑法學者格*耳。防衛行為,在格*耳看來決非無罪,它本身是惡的。防衛之所以不受處罰,在于攻擊之惡與反擊之惡相當,互相抵銷。[3]
筆者認為,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首先必須明確權利”概念的內涵。英國學者米*恩認為,權利概念之要義是資格,**爾德在其<<基本法概念;中宣稱權利一詞包含要求、特權或自由、權力以及豁免這四種情況。它們有一個共同之處,這就是,它們都是資格,是法律授予這些權利的享有者所擁有的優勢。因而,具體地說,權利就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人們可以作出某一行為的許可和保障。盡管世界各國關于防衛行為的法律規定各異,在防衛權的起源問題上也還存在著諸如天賦人權說和社會契約論的爭議,但從前述防衛權和正當防衛制度的演變歷史,以及世界各國刑事立法對正當防衛的普遍規定來看,防衛確實是一種權利行為,是國家為保護合法權益免受緊迫不正當的侵害,通過法律授予公民的一種權利,而不僅僅是一種不受法律處罰的行為。由此可見,啟蒙思想家們對于防衛權實質的認可,不乏其合理之處。當然,受自然法思想的影響,啟蒙思想家眼中的防衛權并非是法律上的權利,而是一種與生俱來的防衛本能,是天賦人權。[4]
(一)防衛權的法律屬性
防衛權因其所具有的公民合法權利的救濟性,國家權力的補充性,從而成為一項普遍的權利。這種普遍性首先表現在:任何公民,無論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無論合法公民還是實施了犯罪行為的罪犯,在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本人、他人的人身財產遭受不法侵害時,均有對不法侵害人施以武力反擊侵害的防衛權,這是法律所賦予并受法律保護的。其次,這種權利,不僅受到刑法的保護,而且得到民法和其他法律的肯定。那么,能否由此推導出這樣一個結論:防衛權既是刑法意義上的權利,又是民法意義上的權利呢?我國就有學者持這種觀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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