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想防衛
假想防衛又叫誤認防衛。這是指實際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但防衛人誤認為已面臨不法侵害,從而對想象或推測的侵害者實行防衛,將人打傷、打死的行為。誤認而實施防衛行為,往往是由于防衛人精神緊張,對事實認識發生錯誤而引起的。例如:某人家中連續丟失衣物,為捉小偷,他在天黑后潛伏在院子里,不久,一黑影推門進其屋,他認為那人是小偷,于是,猛擊一棍將其打傷在地,而那人卻是他的父親。又如:某甲聽到其男孩某乙的呼叫聲,遂立即奔到屋外,看見兒子手里拿著一副鏈條,正對峙著手持菜刀的某丙,準備用鏈條打丙,其實丙并無任何侵害意圖和行為,而甲誤認為兒子已受到丙的攻擊,舉起****射擊,致丙死亡,這兩個例子,都屬于假想防衛。
假想防衛是一種對行為性質的認識錯誤,客觀上沒有任何不法侵害行為,因而不存在正當防衛的前提,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造成被害人傷害或死亡是不正當的、不合法的,應按照對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解決行為人是否負刑事責任的問題。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失,就是說,對于實際上不存在不法侵害的客觀情況,按其情況應該預見并且能夠預見,而竟沒有預見,以致造成危害結果的,應以過失犯罪論處。如果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是不可能預見的,屬于意外事件,不應以犯罪論處。
假想防衛還可能表現為對象選擇的錯誤。所謂對象選擇的錯誤是指正當防衛中,防衛人對不法侵害人發生錯誤認識,將沒有進行不法侵害的第三者誤認為不法侵害人,而對之實行了“正當防衛”。例如:防衛人在同不法侵害人搏斗時,誤認前來看熱鬧的第三者是侵害人同伙而將其打死或打傷。這也應按照對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解決。
(二)防衛挑撥
防衛挑撥又叫挑撥防衛。這是指以挑撥尋釁等不正當手段,故意激怒對方,引誘對方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后以“正當防衛”為借口,實行加害的行為。防衛挑撥容易同防衛過當相混淆,必須注意二者界限。防衛挑撥是利用正當防衛實行自己預謀的犯罪,應按故意犯罪論處。例如:甲乙兩人素有私仇,甲知乙性格粗暴,易于激怒,遂預謀利用乙的這一缺點,加害報復。一日,甲在乙身旁指桑罵槐,果然將乙激怒,乙則動手打甲,甲立即反擊,將乙打成重傷。甲的行為既不屬于正當防衛,也不屬于防衛過當,而是防衛挑撥,構成故意傷害罪。防衛挑撥從表面上看,防衛行為似乎是由不法侵害引起的,防衛目的似乎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只要認真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實,查明主客觀方面的一切情況,就不難看出防衛挑撥與防衛過當是不同的。兩者的主要區別是:首先起因不同。防衛過當的起因是不法侵害行為的攻擊,而防衛挑撥的“不法侵害”卻是防衛人故意挑撥引起的。其次目的不同。防衛過當是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危害的行為,它本來具有正當的目的,而防衛挑撥則是基于泄憤或報復,為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而實行的違法犯罪行為,其目的是不正當的。最后,行為的產生和深度不同。防衛過當的是在不法侵害的緊迫情況下產生的,往往不是一開始就超過侵害行為強度的;而防衛挑撥行為卻是事前蓄意加害行為,其度一開始就超過侵害行為強度的。如果防衛人僅僅是引起侵害,并沒有借正當防衛實行犯罪的意圖,則不是“防衛挑撥”,就不能以侵害者的侵害行為是出于被害者所挑撥而剝奪他實行正當防衛的權利。例如:某甲對某乙加以嘲笑,某乙一時氣急難忍,遂撥出利刀向某甲殺去。在這種情況下,盡管某乙的侵害行為是由甲對他的嘲笑行為引起的,但由于某甲原無挑起某乙的侵害,而自己借正當防衛加以反擊,進行犯罪的意圖,因而某甲對某乙的侵害行為,仍然可以實行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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